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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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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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收款凭证也不一定都能胜诉。

作者:张颖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民间借贷纠纷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案件,大部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可是借钱容易还钱难,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书写借条、欠条存在瑕疵或没有及时保全证据,导致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很被动,个别情况下,有借条、收条和取款凭证仍然不能要回来钱,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如何保全民间借贷的证据。


问: 为什么出借人有借条、收条、取款凭证仍然败诉?

答: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以转移标的物为合同生效要件。即出借人将款项交付借款人,民间借贷合同才生效,也就是要有资金的变动,否则便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证明资金变动的证据通常是转账凭证,如果是小额的现金交付需要有取款记录和借款人的收条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因不能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借贷事实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问:案例中A不是有B的收条吗?能够证明资金变动,为什么会败诉?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借款协议中最好约定如下事项:

1、出借方、借款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号等);

2、借款时间、借款使用期限、还款方式

3、借款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借期外利息,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4、借款交付方式,指定账户(最好用转账方式并保留转账凭证);

5、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其一,未约定默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6、管辖法院的选择:可选择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法院,例如出借人、借款人、协议签订地等择一法院管辖;

7、根据情况可选择担保方式抵押或保证等;

8、指定送达地址:明确双方有效的通信地址,有利于在诉讼中直接作为送达地址,节省诉讼时间。(非常有必要)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