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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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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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一不小心就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张颖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84次举报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加上自己的一点贪念就让自己陷入困境,之后后悔莫及也没用了。最好的办法就是必须知道哪些事做了会产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如,在ATM机发现别人的银行卡没拿走,顺手拿走之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案例

  吴某某到营山火车站候车室外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取钱,见排在他前面的一个小青年取钱后匆忙离去,吴某某即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往ATM机上插,意外发现ATM机里还插着一张银行卡,显示屏上仍显示着各种提示。无法控制自己的贪念的吴某某顺手分两次取走5000元,并取出了银行卡(后卡被丢弃)。两个月后吴某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什么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用下列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atm上取款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取得他人财物,应该构成盗窃罪

  司法解释有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但是并没有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是在atm机上使用,还是在柜台窗口或者特约商户上使用。

  如果行为人是在银行柜台上使用,显然是属于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使之误以为是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而处分了财物,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无疑问。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atm机上取款,正如前述,机器本身没有意识,不存在被欺骗进而处分财物的可能性。

  取了5000块钱,之后被罚了30000块,再加上6个月的监禁,这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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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