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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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拒还银行多给钱,法院会如何判决

作者:张颖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25次举报
(案例来自新浪微博-法制周末)客户取钱时,银行多给了1600元。向客户索要无果后,银行以“不当得利”将其诉至公堂。法院一审判处客户多拿的钱属于“不当得利”,应3日内返还。

发生在浙江宁波慈溪的这一案件,再一次点燃公众对银行“离柜概不负责”霸王条款的不满情绪的导火索。

  有网友质疑,银行这一做法存在“宽己严人”的嫌疑:“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客户从银行多拿了钱,银行要追讨,反之,如果银行少给了钱,客户是否能要回呢?”

事件当事人秦艳(化名)是慈溪本地人,26岁,初为人母,面容清秀。说话的声音,带点江南女子的糯软。

  在一处茶室,刚一落座,她便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其实,直到现在我都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多拿了银行的钱。因为我真的没办法核实了。”

银行为什么要将秦艳告上法庭?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事件另一当事方是农业银行慈溪横河支行。带着疑问,记者找到了该支行一名潘姓副行长,她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将客户告上法庭,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她向记者表示,一开始她也让秦艳自己来银行看监控,因为监控里非常清楚地记录下职员把22400元弄错成了24000元,但是秦艳说自己没空,一直没有过来。

  “在这件事情上,我们银行一直非常积极地与秦艳进行协商。事后还找她的领导来劝说她,但她就是‘一根筋’了。”

  针对秦艳反映的银行的行为对其构成了骚扰,潘副行长反驳:“这不是骚扰,她把钱还回来,我们就不会来找她了。”“如果她能跟我们好好沟通,过来看录像,确认这个钱拿错了,我们干嘛要骚扰她呢?”

7月23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农业银行慈溪支行状告秦艳不当得利案。

  法庭审理时,银行出具了银行卡取款凭条一份及取款监控录像一份。秦艳并未提供证据。

  根据秦艳向记者提供的法院判决书,上面写道,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实际支付给被告24000元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被告取得的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另外,“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多支付1600元给被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宣判秦艳应3日内返还1600元。

  判决的结果让秦艳和徐先生难以接受,银行柜员之前的野蛮催讨的行为也让秦艳难以释怀:“凭什么银行那么强势,柜员的失误要储户来买单?”

“法理上来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银行催讨的行为合法却不合理。“银行是一种服务行业,错误是银行自身的,应该尊重消费者,消费者有一种受尊重权。银行在发现自身错误时,首先应该道歉,然后再协商。”

比如客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银行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总会屡屡出现类似“××银行对上述内容有最终解释权”,而这类规定跟“离柜概不负责”一样,也有“霸王条款”之嫌。

  “这些条款并无法律效力。”郭敬伟说,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免除自己的义务,变相增加对方义务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郭敬伟还指出,银行没有任何权利去冻结或查封储户的个人账户,不能窃取也不能损害储户的财产。

摆在现实中的困境是,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在取证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以往在ATM机上取到假钱,很多人都是自认倒霉。不过,这一无奈有待于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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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