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针对发包人(原告)的发问(旨在查明其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约定与结算依据:
请明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支付节点、结算程序以及变更签证的确认流程是如何约定的?有无明确约定结算报告逾期审核即视为认可的“默示条款”?
涉案工程是否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具体日期是哪天?
双方是否共同委托或由发包人单方委托了审价机构出具了正式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是否已送达承包人?承包人对报告中的审定金额有无提出书面异议?
关于超付事实的举证:
发包人主张的“多付”金额具体是多少?请详细说明该金额的计算逻辑,即:发包人累计已支付总额 - 法院最终认定的应付工程款总额 = 超付金额。
请逐项出示并说明累计已支付总额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凭证、承兑汇票、收据、发票等。其中,是否存在向第三方(如材料供应商、劳务公司)直接支付的款项?若有,是否有承包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付款指令?
请说明应付工程款总额的构成。除了合同内的固定价款外,有无合同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零星用工等增加的费用?是否有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签证单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
关于超付的原因与过程:
超付行为是如何发生的?是由于重复支付、计算错误,还是基于承包人提供的虚假进度报告或产值表而支付的?
在每一笔工程款支付前,发包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审核程序?比如,是否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或《中期付款单》?
发包人是在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如内部审计、司法鉴定、或者收到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更多工程款时)首次发现存在超付情形的?
二、 针对承包人(被告)的发问(旨在核实抗辩理由,查明是否存在阻却返还的事由)
关于结算金额的异议:
对于发包人主张的超付金额,承包人是完全否认超付事实,还是仅对超付的具体数额有异议?
承包人认为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总价款应为多少?是否有己方编制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支撑?该报告是否已按合同约定提交给发包人?
对于发包人举证的《结算审核报告》,承包人不予认可的具体项目有哪些?请明确指出是哪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工程量或取费标准存在问题,并说明理由及合同依据。
关于已收款项的核对:
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的“累计已支付总额”是否认可?若不认可,请指出具体哪一笔款项未收到,或哪一笔款项的性质不属于本案工程款(例如可能是其他工程的预付款或借款)。
发包人是否曾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若有,请明确迟延的时间和金额。承包人是否就此主张过工期索赔或停工损失?
关于拒不返还的抗辩事由:
承包人是否主张对该笔“超付款”享有合法的留置权或抵销权?
若主张抵销,请明确用于抵销的债权依据是什么?是发包人欠付的其他工程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材料价差补偿,还是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请逐一出示相应证据。
若主张留置,涉案工程是否仍由承包人实际控制、尚未移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已超过法定的18个月除斥期间?
三、 针对双方共同或相互发问(旨在查清关联事实,解决争议焦点)
关于工程质量与缺陷:
发包人,你方是否曾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过异议?是否有竣工验收记录、监理通知单、整改回复单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为证?
承包人,你方是否已完成合同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是否存在甩项或未完工部分?若有,双方是否就此达成过扣减价款的协议?
对于存在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是否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承包人的响应及维修情况如何?若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是否有合同依据和票据?
关于诉讼时效与催告:
发包人,你方在发现超付后,是否向承包人正式发出过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的书面催告函?请提交催告函及送达凭证。第一次发函的具体日期是哪天?
承包人,你方是否收到上述催告函?若收到,是否给予回复?回复的内容是否认超付,还是以发包人存在其他违约为由拒绝返还?
关于司法鉴定:
鉴于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法庭拟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双方是否同意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应付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双方能否就鉴定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或者同意由法院在名册中随机指定?
张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