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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视为书面合同形式的认定

作者:吴军安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9次举报

原告王某诉求:被告徐某支付租赁期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中拖欠的租金24684元。

被告徐某辩称: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被告可随时解除,其于2021年1月1日搬离时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不拖欠租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从他人处租赁房屋,2015年6月12日开始将其中一部分转租给被告徐某用于经营小饭桌,双方先后签订五份合同。2019年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合同,约定年租金为84684元,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合同期满前租金并无拖欠。合同期满后,受2020年疫情影响,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徐某一直占用房屋,2020年3月徐某支付房租10000元。2020年9月王某的丈夫韩某和徐某进行微信聊天,徐某问:“房租怎么补?合同怎么弄……”,韩某回答:“房租、全补,合同签到3月10日(指2021年)”、“先打过6万,剩余的加上利息9月30日前转过来”。徐某说“韩哥,先付5万,最大限度了,合同先不签也行,等我交齐房租再签。剩余的尾款加利息我也同意,不缓缓我交不上,我信用卡套着很多钱,还办了消费贷款,但不会拖很久,最多12月份交上”。韩某说“那就这样吧”。徐某说“……利息到时候我单独发给你都行,全部利息加起来最多也就2000块钱左右”,韩某说“好吧”。2020年9月徐某支付房租50000元。2021年1月1日,徐某从涉案房屋中搬出,后未再占有使用房屋,亦未再就租赁事宜进行沟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审查租赁形式是否为定期租赁,认定为定期租赁的应审查合同期限以判定相应租赁费用。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有租赁期限、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没有书面续签合同的情形下如何确定租赁形式,应对双方使用房屋情况及商议细节进行具体分析。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出租方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形式转变为不定期租赁,承租方有权随时解除。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出租方陆续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承租方就租赁期限、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等定期租赁内容达成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视为书面形式,租赁形式为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为微信聊天中双方商定的期限,承租方无权随时解除,应承担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徐某支付王某房屋租赁费17627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民终30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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