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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法律的艰难

发布者:许宝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606人看过


朋友强烈推荐,昨天闲暇去看正在热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于是有了不吐不快的感觉,许律师也是来自社会的底层家庭,深知底层生活的艰辛,一个病人,一个家就拖垮了,底层家庭哪有多余的钱吃药,何况药价如此的高药厂是商人,不会因为穷人的跪地乞求而有任何怜悯之心,因为他们的信仰是资本至上,利润至上。在情理法中,法律艰难前行。

作为律师,我们主要来聊法律。我们就来说剧中程勇的销售假药罪罪名是否成立?

先和大家一起复习下法条: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4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大家看完法条,应该每个人心中都已经清楚,按照字面解释,程勇的罪名是成立的,电影中程勇也是判刑了的。那么,许律师今天来说自己的观点:

首先、既然谈到了犯罪,那什么叫犯罪呢?我们来看什么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是这样表述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通过官方的定义,可以看出,刑法的特点就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本案中是否具备,这是要考虑的?

其次、本剧中可以清晰的看到,程勇一开始是为赚钱销售印度产格列宁,后随着剧情的发展进行了反转,面对诸多同胞兄弟姐妹因吃不起药的离世,他重操旧业,开始以进价、或者亏钱带药给这些国内贫困交加的白血病人吃。这些白血病人和程勇没有关系,程勇本可以不管,但他选择了对生命的尊重。在这些病患生命受到直接危险,与经济利益相比,法律本应无条件选择生命权至上。试想社会如果没有了人,没有了芸芸众生,各种规则,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第三、专利药一定会受到保护,这是一个没有讨论空间的。那么需要对专利药给予何种程度或者说级别的保护,每个国家做了不同的选择。我国政府选择的是严格执行《巴黎公约》、《TRIPS协定》。而印度政府选择的是对宽松的应对,尤其是给出了宽泛的强制许可,加之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就有了程勇去印度购买格列宁的行为。想想看,程勇是原价或贴钱给这些白血病患者吃药。在国人的眼里,相对于厂商的冷漠和高高在上,程勇就是他们的恩人。现在却要判刑,这是颠覆了大多数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层次,那么在被大众认为具有高尚道德的人下监狱。那些靠程勇提供药品的生命还能延续吗?强烈而尖锐的对立,法律该何去何从,真是艰难的前行。

司法为民,保障人权已经深入人心的当下,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生命权是否可以是在价值中享有优先权。这时候谦抑性也是不好掉队的,这是需要法律人深度思考的。

观后:许律师认为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必须被认真的执行,但是本案中,对程勇的行为,作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不但违反了公众的内心良善的判断,对传统优秀文化的挑战,而且也会让大众质疑法律的权威性,这种观念一旦蔓延,对社会的稳定和谐是相当具有破坏力的。

我不是药神,是的,我们都是平凡人,再普通不过的,只是我们多常人了一份坚持,因为我们想活,不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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