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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黑的铁老大,无座票收全价

发布者:许宝石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547人看过

这次出差,来回都没有没有买到座位,一路站下来,期间辛苦只有自己体会。累之余,突然想到,火车票无座全价与半价之说。

依稀记得,有旅客状告铁路部门无座票收取有座的全价被驳回,某铁路运输法院的观点就是:由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硬座票价没有区分有座和无座的不同情况,更没有公布对无座票价格按低于有座车票价格执行的规定,且铁路部门本身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因此,铁路部门按照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无座票款的行为,属于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那么,是否“显失公平”这个话题上,该法院是着这样表述的,铁路销售部门只是按照政府定价销售火车票。且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旅客和铁路部门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该法院这样的说理行得通吗?符合逻辑吗?我们来一一细说。

《铁路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首先,火车票价是国务院最终批准,批准的价格来源于铁路部门的上报,铁路部门报什么样的价格吗,国务院就会以此为标准来参照。无座票根本就没有报过,国务院怎么批。国务院既然没有报批,铁路部门是参照执行,那么好了,铁路部门为什么要参照有座位的票价,而不是免费开行。这话有点偏激,但作为铁老大,你们核算成本的的时候,都是以设置的作为为基础的,没有考虑无座位的情况,既然没有无座票的概念,那么为什么不给福利这些无座位的人。第26条说的很清楚,没有向国务院报告,那么你就无权收取费用。法院选择性的支持铁老大,个中玩味在其中。

有人说,这样的声音很多,拿公交车做比较,拿地铁做比较,这根本就没有可比性。公交或地铁都是短途,我们都是一个很短的旅程,在生理功能承受范围,如果某个个体不能承受,比如老人,孕妇,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让座给这样需要的人。而火车都有一定的距离,超出了我们本身的生理承受,自身身体都是难受的,怎么会再给有特殊需要的人群。而却需要花同等的价钱。

平等自愿的基础有吗,真是荒唐。铁老大是垄断行业,有竞争对手,让我们做吗?我们不买行吗?平等从何而来。无论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实体法,还是从法理学的公平和权利义务的角度,无座票收取全价格都是有问题。一句“政府定价”给了铁老大保护自己合法收取暴利“挡箭牌”。我个人认为,铁路部门收取无座票的钱就是抬高等级提供服务或者说是变相提高价格之嫌。

最近发改委发文,定价权给了铁路自己。那么,我们来看看铁老大怎样给自己维护暴利找理由,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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