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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作者:李琴琴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4次举报

案情简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水电暖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一份,A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全部施工。后C(个人)向A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A公司工程款X万元。因B与C未向A公司支付上述拖欠款项,A将B、C诉至法院,要求B、C支付上述工程款。庭审中,B否认将工程分包给A,B申请对合同公章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检材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C否认案件事实,但C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证明其主张。A公司能够提交的证据为:合同、C出具的《欠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如: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等等)直接证明实际施工关系。在此情况下,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申请对工程的甲方公司调取技术资料、监理例会资料等涉案资料,律师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的资料显示:王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涉案工程的相关施工人员参加了相关会议,参加涉案工程的验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虽证明《水电暖安装施工合同》发包方印章与样本不一致,但原告提交的涉案工程技术资料、监理例会纪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A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涉案工程施工的事实,据此,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足以否定原告承包涉案工程,参与施工的事实。故判决:1、C向A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X万元及利息;2、B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负担向A公司清偿判决第一条确定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中,在A的证据链的证明力明显存在弱势的情况下,律师跳出了A既有的证据材料的局限,开拓思维,从项目本身入手,主动探索寻找新的证据,充分利用调查令制度,从项目的甲方处调取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用以证明了A对涉案的项目进行了实际施工的事实。庭审过程中,B公司申请的印章鉴定结论对A公司极为不利,但是,实践中,作为发包方的建筑公司,由于项目多,刻制多枚印章的情况比比皆是,并不是其刻制的每一枚印章都会备案,因此并不是只要印章鉴定与检材不一致就否定承包人实际施工的事实,这时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施工的事实,如:监理日志、验收记录及项目的其他证据等资料。这个案例给广大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留下一个特别大的启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处处留痕”非常重要,一定要做好资料留存工作,如:保存好与发包人的沟通资料、做好项目的变更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等。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公司都那么幸运,能在项目甲方处找到完整的资料,只有自己做好项目资料管理,才能有备无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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