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办原告A与被告B、被告C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的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李琴琴律师凭借精细化研究案情并充分进行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电子支付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完整充分的证据材料,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所欠足额货款及相应利息,彰显了其在买卖合同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素养。
案件始于2019年8月7日,被告B为被告C的茶楼订制家具与原告A沟通相关事宜,后原告A依约向被告C茶楼交付全部家具后,二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要未付,遂原告A委托李琴琴律师将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在代理思路上:首先,李琴琴律师以原告A与被告B、被告C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等相关规定主张本案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与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凭证、部分转账记录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就家具买卖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其次,李琴琴律师将上述二被告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因判断主体错误而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最后,针对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李琴琴律师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二被告应付货款数额及逾期利息数额。
通过上述代理工作,李琴琴律师将原本事实不清、主体不明的案件转化为法律关系清晰的胜诉结果,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判决被告C向原告A支付其所主张的货款数额及逾期利息数额。
李琴琴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指导原告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电子支付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零散材料,形成闭合证据链,证明交易关系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克服无书面合同导致的举证困难;二是将二被告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三是在无逾期付款利息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合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并通过引用类案裁判观点增加胜诉把握。
李琴琴律师提示:
1、在无书面买卖合同、买受人身份存在争议时,应将所有与交易可能存在关联的主体均列为共同被告,而非仅起诉其中一人。
2、无书面买卖合同情况下,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送货单、送货单签收记录、物流单据、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付款截图、银行流水等证据。
3、上述证据应注意: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连续,不要截取片段;送货单上应当有收货人签字确认,若无法获取签字,可拍摄货物交付现场照片、视频作为辅助证据;转账记录应保留完整截图,包括付款方、收款方、金额、时间,并结合聊天记录说明资金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