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李琴琴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处理一起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李琴琴律师精细化研究案情并充分进行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充分的证据材料。诉讼中,乙公司、丙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最终法院支持了由李琴琴律师代理的甲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
原告(我方委托人):甲公司
被告一:乙公司(合同相对方)
被告二:丙公司(乙公司股东)
一、案情概要
202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产品。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依约供货,乙公司实际接收并使用了产品。双方在签署《结算对账单》时,详细列明了各项产品名称、金额及最终结算数据且对账单上有乙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和丙公司项目章。后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甲公司委托李琴琴律师将乙公司、丙公司诉至某法院,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最终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上述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上述二被告承担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2、被告二对于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201.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甲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201.5元,本院予以退回。
四、律师策略
本案面临的核心难题是丙公司是否应该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琴琴律师从“一人公司连带责任”和“债务加入”两条路径并行论证,成功突破了上述难题。
1、李琴琴律师在庭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系统梳理了乙公司的股权结构。乙公司设立时,丙公司持有其100%股份,后虽变更为持股99%,但案涉债务发生时,彼时丙公司仍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且丙公司先前有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因此李琴琴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强调:案涉债务形成于丙公司作为乙公司唯一股东期间,且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的财产。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最终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面对丙公司项目章上的限制性条款,李琴琴律师将《结算对账单》作为本案最核心的定案证据,首先论证《结算对账单》系双方对债务金额的最终确认,原债务合法有效,丙公司在上述对账单上加盖项目章,直接体现了其认可该笔债务并愿意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其次,李琴琴律师论证了对账单加盖项目章这一对账确认行为,均不属于印章所载“对外承诺、信贷及签订经济合同”的规范范围。最后,李琴琴律师论证公司内部对印章使用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对丙公司内部印章管理规定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李琴琴律师提示:
1、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为一人公司,应立即调取其工商档案,精确定位债务形成期间与股东任职期间的对应关系。若二者重合,即可在起诉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将债务形成期间股东身份证明作为核心证据固定。
2、接收债务人关联方加盖的印章时,若印章上有“不得用于×××”的表述,应首先分析本次交易文件的性质是否落入其限制范围。若未落入,正常接收并做好取证即可;若可能落入,应要求对方更换印章或以其他方式补强。
3、若预判对方可能不出庭,应在起诉时即准备好完整的证据链,并提前计算公告送达所需时间,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得生效判决,为后续执行争取时间窗口。
注:本文所涉案例分析基于特定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仅为对本案诉讼过程中法律适用及代理策略的回顾与探讨,不作为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个案差异性,具体法律适用可能因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证据材料、当事人意思表示、区域司法实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李琴琴律师,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法律分析,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