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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 第三人出具代付承诺后未付款,债务人仍应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作者:李琴琴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2024年12月,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李琴琴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处理该公司与B公司、C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该案涉及第三方出具代付承诺后未付款时,原债务人是否仍应承担付款责任等焦点问题。案件经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支持了由李琴琴律师代理的A公司主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由合同相对方即债务人B公司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全额负担。

本案当事人

原告(我方委托人):A公司

被告一:B公司(合同相对方/债务人)

被告二:C公司(出具代付承诺的第三人/发包方)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一承包被告二的xx施工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合同总价xx万元。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地面找平及地毯均由被告一采购并施工”,即地毯的采购和安装属于被告一的合同义务范围。

2021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一就上述酒店项目的地毯供货及安装事宜签订《供货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承包的酒店项目供应地毯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生产并进场施工,于2021年11月向被告一实际交付了货物并完成了安装工作,实际供货价值xx万元,被告一现场负责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故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一先后共向原告支付货款xx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xx万元。

因被告一迟迟未能支付剩余货款,经三方协商,2022年4月,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代被告一支付剩余货款xx万元。该承诺书由被告一现场负责人、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名确认,并加盖被告二公司印章。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下方另有手写备注“如逾期处罚欠款的5%”。

此后,被告一因被告二拖欠酒店装修工程款,将被告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该案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二应向被告一支付工程款xx万元。

因被告二未按《承诺书》约定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一亦未支付,原告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货款xx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原告诉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货款xx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xx万元(按欠款5%计算);

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争议焦点

1、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2、关于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四、裁判结果及理由

1、裁判结果

(1)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x万元;

(2)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日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xx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xx万元由被告一负担。

2、裁判理由

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装修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供货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货款xx万元,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及被告二出具的代付申请、承诺书,能够认定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xx万元未付,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一辩称“电梯毯未收到”的意见,法院认为收货单形成在前,代付申请和承诺书形成在后,被告一在后两份文件中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欠款金额的确认,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5%计算,原告依据承诺书下方手写注明“如逾期处罚欠款的5%”诉请违约金,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手写内容系谁书写,且根据被告二提供的承诺书,并无该违约金内容,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总包合同约定,地面找平及地毯均由被告一采购并施工,后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地毯供货施工合同,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代付申请及承诺书,承诺代被告一支付案涉地毯费用,且在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二向被告一支付的工程款中未扣除案涉地毯费用,故原告诉请的费用应由被告一承担。

五、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一主张被告二已出具代付承诺,付款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被告二亦辩称其仅为代付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二被告相互推诿。李琴琴律师经研判后确立核心代理思路:无论第三人是否出具代付承诺,原告从未作出免除被告一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被告一作为合同相对方,其付款责任不因任何第三方承诺而转移或免除。 围绕这一思路,团队从三个层面构建证据体系——以合同和送货单锁定被告一的债务人身份、以代付申请和承诺书证明原告始终以被告一为追责对象、以另案判决中未扣除地毯费用的事实切断被告二“已代付”的抗辩路径。上述观点及证据组织方式被法院全面采纳,判决明确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诉讼策略上,面对两被告相互推诿的局面,团队坚持将被告一列为第一责任主体、被告二列为共同被告,形成“双保险”追责体系;证据组织上,用代付申请及承诺书堵死被告一“电梯毯未收到”的辩称,用另案生效判决中未扣除地毯费用的认定切断被告二“已代付”的抗辩;庭前预判上,发现违约金条款存在举证困难后果断调整策略,集中火力夯实货款本金及利息的证据体系,确保核心诉请全额获支持。

本案再次提醒商事主体:第三人出具代付承诺,在法律上通常认定为债务加入而非债务转移,原债务人的付款责任不因第三人承诺代付而当然免除。对债权人而言,拿到代付承诺后,务必在书面文件中明确原债务人的责任是否一并免除,承诺书原件须妥善保管,手写添加的任何条款务必由对方签字确认,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对债务人而言,切莫以为拿到第三人一纸承诺便可高枕无忧、全身而退,法律始终坚持“谁签约、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原债务人仍是第一责任人。

注:本文所涉案例分析基于特定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仅为对本案诉讼过程中法律适用及代理策略的回顾与探讨,不作为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个案差异性,具体法律适用可能因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证据材料、当事人意思表示、区域司法实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李琴琴律师,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法律分析,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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