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月,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李琴琴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处理一起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件约定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围绕案涉结算单的效力、合同已付款金额的认定以及乙公司超领材料是否应当赔偿为焦点展开了辩论,最终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由李琴琴律师代理的甲公司主张的仲裁请求。
一、案情概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项目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接某项目的劳务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乙公司采取围堵项目现场、举报投诉、擅自挪用项目资金等方式索要款项,导致甲公司在非自愿情况下超付工程款。此外,乙公司在施工期间超额领取材料并造成浪费,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2024年x月,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委托李琴琴律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并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甲公司的主要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并赔偿材料损失。
二、争议焦点与律师代理策略
(一)焦点一:结算单是否有效?
对方主张:单价过低,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律师策略:举证确认结算单签署主体、形式及内容均合法,依据《民法典》第148、150、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2)项的规定主张该结算单无法定撤销事由。
仲裁庭认定: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采信。
(二)焦点二:甲公司超付工程款是否应返还?
律师策略:以有效结算单为基数,结合付款凭证,从不当得利角度主张返还(《民法典》第985条)。
仲裁庭认定:超付款无法定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乙公司应返还。
(三)焦点三:超领材料是否应赔偿?
律师策略:依据合同材料损耗条款及双方签字的《材料领用情况登记表格》,主张乙公司超领材料。
仲裁庭认定:乙公司存在超领,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费用并赔偿损失。
李琴琴律师提示:
(1)合同条款要细化: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计价方式、结算流程、付款节点及超付追回机制,尤其是材料损耗的承担标准和核算方式,从源头减少争议空间。
(2)结算文件务必签字确认:工程量结算单、材料领用台账等关键文件,应由双方有权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留存。本案中结算单和《材料领用情况登记表格》均经对方签字确认,成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核心证据。
(3)付款节奏要严格把控:工程款支付应与结算进度严格挂钩,避免在项目未结算或未结算完毕时因外部压力“善意”超付。一旦发现异常付款,应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催告记录,固定对方占有超付款的依据。
(4)材料管理要建立台账:建立严格的材料领用登记制度,定期与对方核对,对超领部分及时让对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保留好领料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原始凭证。
(5)维权要果断及时:协商无果时不要无限期拖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同时应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裁决能够实际执行。
注:本文所涉案例分析基于特定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仲裁庭的认定结论,仅为对本案仲裁过程中法律适用及代理策略的回顾与探讨,不作为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个案差异性,具体法律适用可能因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证据材料、区域司法实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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