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琴律师 08:30-21:00
李琴琴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09152550
咨询时间:08:30-21:00 服务地区

借款人配偶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意思表示的,无论其是否知晓借款数额,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李琴琴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0次举报

入库案例:

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生前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入库编号:2024-16-2-103-005

裁判要旨:

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676条、679条、680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第210条、第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

一审: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1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2019年10月22日)

二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0日)

再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8民再7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8日)

李琴琴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0
  • 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10年
    • 13609152550
    • 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 用户采纳

      14次 (优于93.1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次 (优于93.6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614分 (优于98.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篇 (优于99.8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琴琴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49107 昨日访问量:59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