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
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生前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入库编号:2024-16-2-103-005
裁判要旨:
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676条、679条、680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第210条、第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
一审: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1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2019年10月22日)
二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0日)
再审: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8民再7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