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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

作者:李琴琴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93次举报

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15、党费;

  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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