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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渔家乐吃饭一男童落水失踪 谁担责?

发布者: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533人看过

【新闻案例】

昨天9点半,黄河南裹头一渔家乐,父母带着孩子在渔家乐吃饭,孩子贪玩跑到两船中间连接处,不慎掉入河水中。救援队随后赶到现场打捞,截至目前仍没有找到孩子。据悉,当孩子跨越两船时,从两船连接处滑入河中,据说水深四五米,非主河道,但水流较急。(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郑州一男童黄河渔家乐吃饭 不慎掉入水中失踪)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一、渔家乐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船连接处滑入河中,据说水深四五米,非主河道,但水流较急。渔家乐属于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应当预料到此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却轻信能够避免而对此处未做安全设施保障,未尽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悲剧发生,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孩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据《民法通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孩子属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放任其在无成人看管的情况下跑到两船交接处玩耍,导致其溺水身亡,其父母未尽到照顾、保护和管理的监护职责,对孩子的落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三、依据《侵权责任法》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减轻渔家乐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侵权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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