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凌晨2时许,苹果园派出所接报警称,在苹果园地铁站北侧一胡同内,一男子砸盗一小轿车。据查,周某交代了他撬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事实。作案时,周某先用手电筒查看车内是否有财物,后再用改锥将车窗砸碎,车内财物不论价值大小,他都会扫光。周某供述,其于两月前来京,因无正当工作,整日混迹网吧等场所,身上钱已花光,便想到偷盗,他专挑停放在灯光昏暗胡同里的机动车下手,砸碎汽车玻璃后对车内财物进行盗窃。他发现,苹果园地铁站北侧几条胡同,灯光昏暗,撬砸机动车玻璃不易被发现,仅案发当晚,他便砸碎20余辆机动车车窗。(来源:人民网)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仅案发当晚,周某便砸碎20余辆机动车车窗,车内财物不论价值大小,他都扫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周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不管数额大小,周某都构成盗窃罪。
周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而先用改锥将车窗砸碎,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仅案发当晚,周某便砸碎20余辆机动车车窗。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周某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如何定罪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来源: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