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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窃机动车还是收购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者: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650人看过

【新闻案例】

放在仓库内的3辆袖珍摩托车不翼而飞,始作俑者竟然是13岁的“熊孩子”,而其中一辆价值6000多元的本田摩托车,仅被以10元的“白菜价”卖给了一名修车老板。3月16日,呈贡公安分局通报了该案。2月16日,呈贡公安分局乌龙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云南省体育训练基地内一辆本田袖珍摩托车和两辆台铃牌袖珍越野摩托车被盗,总价值41000元。(来源:新华网)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杨某盗窃价值6000元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其只有13周岁,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杨某盗窃的是一辆价值6000元的摩托车,在客观情形下职业为车辆维修的严某应当很容易分辨出摩托的正常价值,但是严某却以10元钱将其收购,其主观故意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要件,客观上严某也将其收购,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那么严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有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但是本罪的上游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是必须要以触犯具体罪名为前提,理论界观点不一。笔者认为,杨某是否构成犯罪和严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没有关系,甚至杨某的行为还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不论是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讲,严某的行为都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点,应当对严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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