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0日,武汉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与程林签订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乐天商贸有限公司将湖北省武汉市街道口珞瑜路4号负1层01号铺面租给程林经营,租期为2011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后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程林交付了该商用房屋,由其转包经营。此后,2015年9月3日程林应根据合同向乐天城支付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相关租赁费共计120,3840元,但程林却拒绝履行义务。为此,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多次找程林主张权利,甚至无法无程林取得联系,导致次租房经营无序,一度造成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租户的经营恐慌。鉴于此,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程林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与2015年9月25日通过公证方式向程林下大了解除合同期限退场的通知书,并与其次租房达成了不另收租金让其经营到2016年1月3日的协议。此项导致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于2015年10月19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诉后,程林辩称,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违约,无权单方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9也20日签订的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程林称,在双方实现约定的缴租期限内,自己积极缴付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相关租赁费用。后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乐天城对分期转账的缴租方式并无异议,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自己的缴租方式。因此,后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在重新约定的缴租时间内拒收构成违约,并且不同意赔偿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次租方不另收租金而遭受的损失。
邺南维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林委托了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雷、黄佳斌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肖雷、黄佳斌律师敬业勤恳,辩护经验丰富,秉持着邺南律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认真查阅卷宗、充实证据,为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奔走维权。在邺南律所全心全意保障委托人权益的不懈努力下,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武汉市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裁判结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被告程林并未违约,原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据此,驳回了原告武汉市乐天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委托人在胜诉后,对邺南律所的尽心维权表示由衷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