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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处理

发布者: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54人看过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立无效时起无效。合同因被确认无效而使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不得再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者享受任何权益,即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主要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原则的适用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接受财产的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在此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适用返还财产的一般原则

1.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使财产的所有人回复对原物的占有;


2、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依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的,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返还的情况包括事实上的不能返还和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标的物已经变形、毁损等发生质的变化,法律上的不能发还主要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原物存在,且未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原物。


二、赔偿损失的适用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损失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返还财产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是过错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造的损失。

2.赔偿义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3.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我国,通说认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而请求损害赔偿,损失主要包括订约费用、履行原合同的费用及合理的间接损失,其中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信赖人因法律行为有效时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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