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9日8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流通巷内,夏某因生意纠纷与陈某、刘某发生矛盾,继而打斗。打斗中,夏某持剪刀将陈某戳伤,致陈某面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至刘某面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为轻伤二级;刘某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民警于同日将夏某抓获归案。
邺南辩护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委托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湖北邺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刘兰律师担任夏某的辩护人。刘兰律师敬业勤恳,辩护经验丰富,秉持着邺南律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认真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为委托人力争从轻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邺南律所全心全意保障委托人权益的不懈努力下,委托人与原告达成了谅解。江汉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刘兰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夏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夏某使用凶器伤害他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因邻里纠纷引起矛盾、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委托人夏某在法院依法宣判后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并对邺南律所的尽心辩护表示由衷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