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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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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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赵志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7月6日生下一女。2012年底发展至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婚生女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婚姻案件是发生频率比较高的民事纠纷案件,争取的权益比较广泛,包括身份事实,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婚姻案件还涉及债权债务财产性问题。要求律师对所涉及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日常生活情况及对方的收入情况等证据进行收集和查找,要求律师站在客户的角度进行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的很大的。

      首先离婚诉讼是以离婚成立为要件,如果婚离不了,财产,抚养权也就无从谈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双方离婚会存在一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唯一标准。法定的离婚理由在调解无效时,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所依据的事实是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调解和好可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理由。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尊重先又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首先是

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主张子女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的,需要提供存在直接抚养优势的证据。一般是居住环境,经济收入状况;教育程度,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费有三方面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子女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一方的支付能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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