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赵强律师
执业资质:1131120**********
执业机构: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赵强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563人看过
案情简介:丁某系货车车主,郭某系丁某雇用的司机。2016年8月,货主称将胡萝卜运至郑州,并将货物装车,丁某、郭某开车出发,途经衡水,被烟草部门检查时发现车上货物为假烟,后移送至公安部门。
法律分析:因丁某、郭某二人不知道所运输货物为假烟,无犯罪故意;丁某系货车车主,只负责运输货物,对货物的注意义务,不应苛责丁某,其也不负责装车、卸车;货物的来源、货主及货物接收人均未查证,故该案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起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