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胜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络犯罪

发布者:刘永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888人看过

关于网络犯罪的定义有各种学说和观点,立足于我国网络犯罪发展的现状,从狭义的网络犯罪的概念着手,将网络犯罪定义为:即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违反国家规定,一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讯网络为攻击对象,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对社会危害较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理发的缺陷分析如下:

(一)主体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网络犯罪是技术性犯罪,主体需具备相关的网络技术和操作能力可以实施,比传统犯罪更智能、更专业,与传统犯罪主体相比网络犯罪主体更为复杂。另外,犯罪低龄化也是网络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网络犯罪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对青少年实施的网络犯罪缺乏机制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类重罪负刑事责任。就网络犯罪而言,它属于技术性犯罪,主体只需要具备相关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就可以实施犯罪,所以青少年比较容易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立法仅对实施上述八种重罪的青少年定罪处罚,而正是这种“放任”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逐年增加。

2、没有对单位实施网络犯罪进行规定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285条、第286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所以,单位不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当然也就不会负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但我国《刑法》对单位实施网络犯罪没有相关规定。

(二)主观方面规定不完善

有学者认为,刑法对网络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决定了对网络犯罪打击犯罪的宽窄,进而影响到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和信息社会相应的社会活动。目前我国刑法对网路犯罪主观方面限定为故意,对是否存在过失网络犯罪还存在有很大争议、网络过失犯罪有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之分,业务过失指的是由于网络技术人员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计算机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它违反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普通过失指的是网络技术人员以外的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它违反的一般注意义务。

()刑罚配置不合理

1、法定刑配置偏低

2、刑法处罚种类单一,保护范围狭窄

(四)罪名规定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犯罪罪名迭出,立法上规定的罪名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很多人趁机钻了法律的空子,逍遥法外。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纯正的网络犯罪罪名只有五个,从立法谨慎角度看,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

针对上述缺陷,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方法如下:

(一)完善网络犯罪主体

1、明确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八种重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2、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二)增设过失犯罪

(三)完善刑罚配置

1、提高法定刑配置

2、增设资格刑的规定

(四)完善网络犯罪罪名的设置

网络犯罪样式的增多,已规定的犯罪罪名已不能适应新的网络环境,相关网络犯罪罪名急需完善,对网络作适应时代发展的全新解释。

总之,每一个国家在惩治犯罪方面都是立足基本国情,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制定法律。但是网络犯罪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得不考虑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问题。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的犯罪,对付这种犯罪,各国一定团结起来,加强国际合作,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各国之间的信息安全、社会稳定,也有利促进彼此间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从律师的视野来看,若实务中接触到网络犯罪,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对自己已有的法学知识是一种考验,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