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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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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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作者:计付民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9次举报


申请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计付民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事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4年9月20日经宁波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妻子的委托,浙江……律师事务所计付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妻子的授权委托,计付民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妻子将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再次造成侵害。

   就本案中……是否盗窃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是一个开叉车的操作人员;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明显。此外,本案应该属于未遂犯罪,盗窃的数额不大,也未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在本案中,……还应该是从犯,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对……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也可以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计付民  律师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


一、简介:计付民律师(18758804288微信同号):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民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