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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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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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律师有用吗?尤其是刑事案件,律师一点用没有?

作者:计付民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57次举报

在国内律师有用吗?尤其是刑事案件,律师一点用没有?

作者:潘雨风;来源:知乎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4012186/answer/57830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这就是侦查机构、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两点,历史已经证明,光靠国家机关,是做不到的,就需要辩护律师的努力了。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做些什么?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接受其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等。

2在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资料。这里的诉讼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作的有关处理案件的诉讼材料,如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侦查终结报告书、移送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材料是指现场勘验笔录、痕迹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法医鉴定书、微量物证鉴定书等等。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有关的材料。经检察机关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此外,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于应该回避的司法人员没有回避的,有权申请回避。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包括: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警察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在征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得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为被告人辩护。

没有辩护律师,被告人将会是多么的有口难言,有眼如盲,没有了对抗监督,司法机关将会多么的草率敷衍,甚至肆无忌惮,这些都是不可想象的。

4要明确一点,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所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终极目标,绝无二致,但是,每一个角色本身,并不能代表公平与正义,检察官不能,律师不能,法官,也不能,他们都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框架下履行他们各自的职责,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检察官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或者自侦部门的移送起诉材料,得出他们认为的应当如何起诉的决定,为自己的公平正义出庭支持公诉;法官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对证据的分析,对庭审过程控辩双方意见的充分吸取,对法律与社会影响的均衡,作出他们认为最适当的判决。而律师,利用自己的学识和才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对侦查起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司法活动和裁判过程的公平性,维护他们所充当角色对应的正义。各司其职,术业专攻,如是而已。

最后,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在审判阶段解决的,公安可以撤销立案,检察院可以做不起诉决定,这些都是社会大众看不到的,只有事情真的摊到身上了,才知道律师有没有用。


一、简介:计付民律师(18758804288微信同号):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民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