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房数卖”的情况下买受人可通过确认无效之诉或者追究出卖 人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发布者:孟海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705人看过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0 条规定,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况
下,先买者还享有请求无效权利。即“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
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将双方恶意串通作为合同无效的一
个事由,也体现了与《合同法》的相互衔接,即《合同法》第 53 条第(( 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由此可见,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8 条、第 9 条的规定,向出卖人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履行自身合同的目的。但在对出卖人与第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买受人难以举证,而且人民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也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难以实现,这时,买受人要想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只能通过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摘自《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 ,韩延斌、王林清主编,人民法院出
版社 2014 年 4 月第 1 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