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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

发布者:孟海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495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 条、 第 5 条等规定, 当事人签订《 购房合同》 后,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 且其他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认定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执笔人: 孙延平)
索引:《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 36 辑) 第 127-1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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