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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六级,不能同时主张伤残津贴和一次性补助

发布者:池万浩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845人看过


经过找判决案例,研究法条,得出结论如下: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知,发生工伤后,会有两种结果:1、保留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无法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这个时候就不会产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个时候,能不能先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再解除劳动关系呢?先获得伤残津贴,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获得补助。发条里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但是,我认为不可以,尤其是选择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时。

二、假设劳动者先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再解除劳动关系,会不会获益呢?个人认为:不会获益。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可知,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要扣除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也应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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