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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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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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麻壮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26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吉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麻壮,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松原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诉讼称: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在被告处购买规格为555*1000的化肥编织袋60000个,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依约将化肥编织袋发至裸肥供应商处灌装。2015年2月27日,灌装完毕的化肥运至长春,原告发现化肥编织袋存在大量破损,直接导致原告购进的化肥无人问津,销售困难。为防止损失扩大,经被告同意后,原告将化肥每吨降价200元,共售出1500吨。由于化肥编制袋存在破损,即使降价销售,仍有部分销售商拒绝收货,原告被迫进行转运,为此额外支付转运费用人民币84,000元。经检验,被告生产的化肥编制袋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损失发生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被告一进行协商,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 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384000元;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化肥编织袋子坏了,可以赔偿编织袋。化肥编织袋没有全坏。双方达成协议编织袋坏的化肥由我单位出售,原告尚欠被告货款,原告请求被告赔偿38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60000条编织袋。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资质资料齐全。被告将42500条化肥编织袋运至原告制定地点灌装。原告用被告生产的编织袋灌装化肥1580吨。2014年12月2日,原告与吉林某公司签订化肥买卖合同,购买裸肥2000吨,原告负责提供化肥编织单。2014年11月30日原告与吉林某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吉林某销售公司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化肥3000吨。第一批灌装900吨化肥运至经销商处发现用于灌装的编织袋存在爆裂现象,原告将编织袋爆裂的事实告知被告。2015年2月2日,原告与吉林某销售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双方约定每吨降价200元并赔偿化肥二次倒运费45676元。原告发现编织袋发生爆裂后曾到被告处协商要求每吨降价200元,被告答复可以降价200元出售。被告承认第一批编织袋存在质量问题,但抗辩称第二批编织单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二批已经更换原料厂商,但并没有提供更换运材料厂商的证据及编织单的检验报告。被告同意帮助原告销售化肥,原告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将130.5吨化肥运至被告处销售。原告开庭时提供破损的编织袋证明编织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庭审时要求对编织袋进行司法鉴定,但在规定期间未提交鉴定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买卖合同、化肥买卖合同、破损编织袋照片、销售合同、谈话录音、赔偿协议书。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原告组织证据,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终确定将赔款协议定性为原告为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支付的费用,按照《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部分减损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开庭前,本案的证据仍有欠缺,在庭审中,本律师利用证据规则,引导被告自认了每吨化肥降价200元是经双方协商的结果这一重要事实,最终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损失289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被告负担4660元,原告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化肥编织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编织袋。被告承认用于第一批灌装的化肥编织袋原材料存在问题,导致生产出来的化肥编织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抗辩用于第二批灌装的化肥编织袋因更换原材料厂商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及质量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自己的抗辩,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化肥编织袋破损后找到被告协商时,原告提出降价200元销售,被告答复可以降价200元销售,故被告应按每吨降价200元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每吨化肥降价200元销售,故产生的倒运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用被告生产的编织袋共灌装化肥1580吨,被告销售130.5吨,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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