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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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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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与扶养费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3次举报



抚养费、扶养费,两者虽然音同,但是在法律上意思却有所区别。事实上很多人都知道,父母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给付孩子抚养费。那么扶养又是什么意思呢?两者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张星艳律师在本文中就上述问题做出了回答。

抚养费,是有抚养义务的长辈对晚辈应当给予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由上述法条可以得出,父母、父母无力抚养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而父母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支付抚养费。

扶养费一般指的是夫妻之间或者兄弟姐妹之间在物质上应当相互扶持而给予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也就是说,扶养关系一般指的是平辈之间,有义务相互扶助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扶养发生在配偶、兄弟姐妹之间,满足法律规定时需要给付扶养费。

随着离婚率的增加,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引发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父母虽然离婚了,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并没有断绝,一方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是还需要定期或者一次性全部给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对于离婚后想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子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具有监护权的一方父或者母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若您遇到上述法律问题的,可以先咨询诵盈律师。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社会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