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约定违约金数额,旨在防止出现违约情形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于违约金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会主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然而违约方一般会以实际损失及主观过错程度加以抗辩,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违约金考量的因素主要哪些?违约金计算时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在本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答,希望有所帮助。
违约金计算一般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由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售房者违约,买房方可以常常主张房款利息损失、偿还抵押贷款利息的损失。但是此利息并非基于买卖合同可得的利益,其产生的损失并非因为违约直接导致的,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此外,守约方亦常以租金损失抗辩,如出卖人主张租金利益损失,而法院一般以房屋仍处于卖房者实力支配下为由,不予支持。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会支持因合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如出卖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如搬家费,买受人在过户之前对房屋之必要装修及添附之费用等。
第二,过错程度。合同法规定违约之责任系采严格责任原则,但具体合同法分则中却有不同规定,违约金亦区分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法院裁判时,同时兼顾违约方之主观过错及守约方是否与有过失,判断最后违约金的数额。
第三,交易价格变动。法院裁判时一般会对合同订立时与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买卖合同涉及的价格作为其酌定违约金的要件,从实质上来看,价格波动也是守约方损失的判断依据。例如,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因出让人违约而支出类似房屋更高价款或出让人因买受人违约,承担因商品房价格变动所受的钱款损失。
违约金计算根据案情的不同较为复杂,违约金要求过多,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若违约金计算过少,也会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维护。因此,在发生合同纠纷想要极端违约金之前,可以咨询诵盈律师相关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