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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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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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物诱导网游玩家购买装备,这是欺诈吗?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案情介绍:

某报社退休记者代理其子诉至法院,声称其子位于沙漠深处开采石油,闲暇之时开始下载某款游戏游玩,其子为了追求游戏极致,进入游戏排行第一,不断投入金钱购买装备,将准备结婚的8万多元投入到游戏娱乐之中,致使婚事告吹。

故其起诉服务商,要求退还游戏费用,理由是该游戏通过设置某虚拟最高等级机器人,吸引他人与之战斗,并不断追加购买装备,构成欺诈,双方最后协商一致,退还部分游戏费用,和解解决了本案。

律师分析:

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由此服务商通过虚拟机器人,吸引玩家购买装备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抽奖、博彩等活动。为吸引用户,一般网游中会设置免费抽取奖品的行为,赠与用户一定数量的奖品,这实际上不属于赌博行为。而本案中由于双方调解解决,对于是否真实设置了虚拟最高等级的玩家存在悬念,姑且认为确实存在,法律适用上有两种观念:

一种认为,如何设置人物属于服务商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类似通关游戏中,服务商设置任务、道具不属于欺诈,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意识到这类游戏均属于虚拟空间,所对应的人物、道具和情节均属虚拟,其花费金钱购买服务,指向的主体均为游戏服务商的在线服务活动,并非形成一定价值的实体物品。在游戏娱乐过程中,玩家获得的体验即为支付费用的对价。一种观念认为,通过虚假的人物来提高游戏的体验,引诱玩家花费金钱购买近似道具物品,属于欺诈。那么网络游戏游玩过程中,类似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多个角度来看:首先是交易对象,玩家购买虚拟道具从服务商处购买,服务商是否夸大道具的功能效用?服务商通过虚拟的人物来展示装备的功能效用,如为真实效用,并未误导消费者,不应当认为构成欺诈,如购买的虚拟道具物品效用与展示不一致,则可能构成欺诈;其次是交易物品的对价,成年人对于游戏内人物道具的认知,应当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原则,不可因为斥巨资购买的物品即为欺诈,价格便宜就符合市场行情。游戏内的物品等级越高,越稀缺价格自然越高,不可因此而否认合同交易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峥提示:

欺诈在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根据侵犯利益的不同,会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有效,但可变更或可撤销,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实践当中应当加以区分。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