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卢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田某借款8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签订《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期间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加收违约金1%/天。签订《借条》的当日,田某向卢某交付了全部借款8万元。现由于卢某到期未还款,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偿还8万元整,及违约金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共计4000余元,此后的违约金持续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卢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9月17日被告卢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田某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若卢某到期未还款,需支付每天1%的违约金。现欠款已到期,但被告卢某一直没有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方式已超过法定上限,现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志峥律师提示,民间个人借贷一般都是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的,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借条或者借据中约定条款时并不会多加审查,或者干脆并不约定违约金问题。很有可能会导致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司法实务中,除借款合同外,很多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明确,或者对违约责任方面内容约定不合理,导致发生纠纷时自己的主张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借款给他人时,订立的借款合同的内容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有可能导致的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