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7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到期未还款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5次举报



【基本案情】

卢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田某借款8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签订《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期间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加收违约金1%/天。签订《借条》的当日,田某向卢某交付了全部借款8万元。现由于卢某到期未还款,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偿还8万元整,及违约金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共计4000余元,此后的违约金持续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卢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9月17日被告卢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田某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若卢某到期未还款,需支付每天1%的违约金。现欠款已到期,但被告卢某一直没有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方式已超过法定上限,现原告主张违约金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杨志峥律师提示,民间个人借贷一般都是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的,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借条或者借据中约定条款时并不会多加审查,或者干脆并不约定违约金问题。很有可能会导致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司法实务中,除借款合同外,很多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明确,或者对违约责任方面内容约定不合理,导致发生纠纷时自己的主张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借款给他人时,订立的借款合同的内容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有可能导致的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社会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