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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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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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保险”怎么办?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2次举报



案情介绍:

宋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分红型)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某,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陈某,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000元。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某想起这笔保险,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000元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将陈某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保险这种财产类型能否进行分割?如可以分割,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认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宋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宋某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提示:

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属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当今,人们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但是,多数当事人离婚时,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离婚后再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局面。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