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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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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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催告期是多久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8次举报

出卖人因买受人延迟付款要求解除合同的需经三个月合理催告期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沈某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沈某向XX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明确约定了该商品房的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款60万元等。就购房款的支付方式约定:沈某于2008年2月支付20万元,交房时支付40万元。沈某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XX公司有权要求沈某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当月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售登记。2008年2月,沈某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10万元购房款,XX公司出具收条一份。2008年4月11日,XX公司向沈某发出催告函要求沈某于4月25日之前到XX公司办理付款手续,否则视为放弃购房权利。之后因沈某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其返还沈某购房款1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与被告沈某于2008年2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原告XX公司就办理了预售登记。合同约定被告沈某需在2008年2月支付购房款20万元,交房时支付剩余购房款。签订合同当日被告交付购房款10万元,之后至今未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原告于同年4月11日发出催告函,要求被告于4月25日前交付剩余购房款。经过三个多月的催告期,被告仍未缴纳,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十日内返还沈某10万元购房款。

【诵盈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杨志峥律师提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企业与购房者以正在建造的房产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合同。与商品房预约合同不同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需将来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可按照预售合同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司法实践中,房屋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一般为分期付款形式,但是不同预售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当面临房屋预售合同方面的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