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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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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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争取子女探望权怎么办?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次举报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某诉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育有一女。2014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双方因子女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女儿享有探望权。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生有一女,后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未就探望权问题有所约定。原被告离婚后,就子女探望问题产生争议,但原告要求每周探望女儿两次过于频繁,遂判决原告对女儿可享有每月四天、寒暑假二十天的探望权。

诵盈律师点睛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作为一种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杨志峥律师提示,在司法实务中,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对探望权进行协商,约定探望时间及期限,当然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于探望的时间进行指定。法院一般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定一个固定的探视时间如每月指定一次在特定的时间场所探视时间为一天。为了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若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法院可依法终止其探望权。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社会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