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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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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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点评婚姻家庭纠纷十五则|之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3次举报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周某1诉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5年,周某1(女)与张某(男)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生育一子周某2,产期住院花费医疗费用3万元。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周某2同周某1共同居住。周某2因张某拒不支付抚养费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周某1与被告张某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周某2却系二人同居期间所生之子。因周某2不满1周岁且尚处于哺乳期,遂由其母亲原告周某1抚养为宜,被告张某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根据被告工作收入及负担能力情况,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其子3000元抚养费。

【诵盈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当前存在很多同居但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一般此类情形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过程中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当同居关系解除时,生父、生母同样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提示,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会出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此,未满两周岁或者出于哺乳期的子女较适合随母亲生活。而年满十周岁的儿童,在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时候,一般要先征求孩子的意见是愿意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然后做出裁判。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