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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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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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点评婚姻家庭纠纷十五则|之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0次举报

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

-李某诉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钱某(男)与李某(女)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居住,钱某于2012年全款出资购买一套住房,该房产登记为二人共有,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二人分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时被告钱某全额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但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就本案诉争房产问题,尽管诉争房屋系被告全额出资购买,但其同意将原告李某登记为共有人,并已办理登记手续,视为赠与行为。判决被告补偿原告该诉争房产现值的50%,在被告支付补偿款后原告需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诵盈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决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前,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同居的人很多,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会产生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故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债务纠纷随之出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提示,一般而言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即双方共享所有权,份额可能是等额也可能是不等额。若双方共同购置房产,按照一般共有,法院在认定双方所占房产份额时,不会按照出资额判断,而是按照房产登记份额判断。诵盈律所真诚提醒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一般较复杂,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较多,最好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