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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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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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点评婚姻家庭纠纷十五则|之四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4次举报

夫妻一方婚内违反忠实义务,对方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之诉应予支持

-金某诉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女)与刘某(男)2011年6月登记结婚,2015年4月登记离婚。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做了处理。离婚后金某方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刘某与于某(女)同居,并育有一子。现金某就刘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给其精神上造成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98,643.07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被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的法定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后果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对原告多主张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诵盈律师提示:夫妻离婚后,若无过错方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对方违反忠实义务,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精神抚慰金的具体金额,法院会根据对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这样的裁判方法充分保护了在婚姻关系当中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补偿。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