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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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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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带安全帽施工意外坠落至地死亡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7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790次举报

员工未带安全帽施工意外坠落至地死亡

2016年4月4日10时40分许,王某与陈某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内制作移动厕所,陈某某在移动厕所顶部铺设沥青瓦时未佩戴安全护具,王某作为现场负责人未予以制止,后陈某某从移动厕所顶部坠落至地面死亡。经通州区安监局认定:王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负责,是事故造成直接原因。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人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在陈某某移动厕所顶部铺沥青瓦时并没有佩戴安全护具,作为现场负责人的王某并没有对其进行提醒,陈某某在完全没有安全护具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应该预见到不佩戴安全护具存在的危险,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但作为现场负责人他有预见到的能力与责任,其主观为过失,客观方面侵犯了相关法律安全规定的,所以王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不容否认陈某某的不戴安全护具的行为是对自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其本身存在过错。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尤其是施工较危险的工作除了及时提醒施工人员,更重要的是做好提前上岗安全培训,作业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作业人员要注意安全,认真学习施工安全内容,佩戴好安全防护工具,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22日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社会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