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理发店门前,被告人黄某喜吸毒后抗拒抓捕,驾驶轿车冲撞,将辅警商某撞伤,5辆车辆撞坏。经鉴定,商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车辆被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28924元。公诉机关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诉。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喜吸毒后为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驾车逃离的过程中将辅警撞伤,导致五辆车撞坏的危害结果其社会影响恶劣。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黄某喜故意驾车冲撞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其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身财产安全,此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的行为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都为既遂,驾车撞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对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谈到:
本案中被告人为逃避警察的抓捕造成人员受伤与车辆受损的危害结果。其主观恶性较大,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所以生活中大家在做事情的时候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不计后果,本案中黄某喜如果等待警察的抓捕好好戒毒,在准备驾车离开的时候理性的分析过也许这样的恶性事件就会少一些。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