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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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了“不存在”的财产?诵盈律师以关键笔录成功认定遗嘱部分无效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6年02月26日 240人看过 举报

2026-02-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程某涛、程某静

被告:庞某伦

被告代理律师:杨志峥律师


一份临终前精心准备的打印遗嘱,最终只实现了其中一半的愿望,另一半则因多年前法庭上的一句话而落空。

2025年6月,程某真女士因胃癌离世。她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希望能将两套房产分别赠与侄女和侄子。这份寄托着最后关怀的遗嘱,却在她去世后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家庭诉讼。


01.案情简述

故事始于更早的岁月。庞某伦早年与张某仪结婚,夫妻俩收养了一子,取名庞某岩。1995年,张某仪去世。1996年9月,庞某伦与程某真登记结婚,双方年龄相差悬殊,婚后未生育子女。庞某伦名下有一套位于石景山区的15号房屋,此房于1996年12月购买,使用了与前妻的工龄,庞某伦个人出资。2002年,庞某伦又出资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的109号房屋,并登记于程某真名下。

时光荏苒,家庭矛盾在二十多年后浮现。2019年,养子庞某岩主张继承其母张某仪在15号房屋中可能遗留的份额。为了避免纷争,家庭内部通过法院诉讼达成了调解协议:15号房屋由庞某伦占有70%的产权份额,庞某岩占有30%。在这次诉讼的法庭调解过程中,程某真作为家庭成员出庭,并做出了一段至关重要的陈述,她明确表示:“购买15号房屋时,我确实没有出一分钱,都是庞某伦出资的。庞某伦已经为我购买了109号房屋,我有住处就行了,不再主张15号房屋份额。” 这段话,被白纸黑字地记录在法院的调解笔录之中。

然而,人生的轨迹难以预料。2025年,程某真被诊断出胃癌晚期,健康状况急转直下。在住院治疗完成出院后,她入住了一家养老院,并预缴了32万元费用。2025年3月20日,在朋友侯国辉和护工廖喜锋的见证下,程某真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表达了她的意愿,随后签署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在这份遗嘱中,她做出安排:将15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遗赠给侄女程某静;同时,将她个人名下的109号房屋,遗赠给侄子程涛。遗嘱特别强调,这些财产只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

2025年6月8日,程某真病逝。她刚离世不久,侄女程某静便前往养老院,将未消费完的预缴费用共计28万余元,直接退到了她个人的银行卡中。与此同时,程某静还掌控着程某真生前的数张银行卡及密码,她声称卡内存款均为程某真生前对她的赠与。

面对此情此景,庞某伦感到震惊与不平。他认为,程某真2019年在法庭上的承诺言犹在耳,其临终前所立遗嘱处分了本不该完全属于她的财产,而程某静私自处置养老院退款及存款的行为更是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沟通无效后,他们决定寻求法律途径,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1.程某真在胃癌晚期、身体极度虚弱的状态下订立遗嘱,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有无受他人影响?

2.15号房屋中,程某真是否确实拥有可被其遗嘱处分的明确份额?

3.程某静私自领取的28万余元养老院退款,以及程某真名下各个银行卡内的存款,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如程某静所言的“生前赠与”?


03.办案经过

面对对方手持遗嘱的法律优势,杨律师没有采取简单否认的策略,而是制定了一套“以事实定权属,以法律限效力”的精准诉讼策略,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缜密而有力的法律对决。

杨律师深知,要否定遗嘱对15号房屋的处分,最关键的不是攻击遗嘱本身,而是证明遗嘱所要处分的“标的”根本不存在。他立即调取了2019年那场继承纠纷的全部卷宗材料,特别是那份有程某真本人签名的法庭调解笔录。

在庭审中,杨律师向法庭清晰呈现了这份关键证据,并着重指出:“法律尊重意思表示,但更尊重在先的、于法庭庄严场合下作出的正式意思表示。2019年,程某真女士在法官面前,清晰、自愿地放弃了对于15号房屋的任何权利主张,并明确该房屋产权归属基于庞某伦先生的个人出资与历史贡献。这一陈述,具有法律约束力,构成其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和确认。”

因此,杨律师铿锵有力地总结,“在2019年那一刻,程某真女士在15号房屋中已无任何法律上可主张的财产份额。2025年的遗嘱,试图处分一个已经不存在的‘权利’,属于无权处分,依法不应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力。” 这一论证,直接从根源上否定了遗嘱相关条款的可行性。

对于登记在程某真名下的109号房屋和银行存款,杨律师采取了“穿透式审查”策略。

针对109号房屋:他指导当事人庞某伦的家属,全力搜寻2002年购房时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庞某伦的婚后收入或积蓄。同时,他向法庭强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共有的本质。因此,该房屋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程某真仅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其中属于她的二分之一份额。

针对银行存款及养老院退款:杨律师指出,程某真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均形成于其与庞某伦的婚姻存续期间,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程某静所谓“赠与”的说法,不仅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支持,而且与常理不符,一个重病在身的人,为何要将家庭主要存款全部“赠与”侄女,而不为年迈且无行为能力的配偶做任何安排?对于28万余元养老院退款,杨律师更是直指其性质:这笔钱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退款后形成的债权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程某静利用信息优势和控制地位擅自领取并占有,侵犯了财产共有人庞某伦的合法权益,应予全额返还。

杨律师通过庭前周密的证据准备、庭审中逻辑严密的陈述与辩论,将一场可能被情绪主导的家庭纠纷,成功地引导至法律事实与产权逻辑的清晰轨道上,为当事人构建了坚固的合法权益防线。


04.判决结果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1.15号房屋的部分,因处分标的不存在而不产生效力。程某静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该房屋任何份额。

2.109号房屋的50%产权由程涛继承,另外50%产权归庞某伦所有。

3.程某真名下的全部银行存款、养老保险余额等,其中一半归庞某伦所有,另一半作为程某真遗产,由庞某伦继承。丧葬费、抚恤金亦判决归庞某伦享有。

4.养老院向程某真的退款28万余元由庞某伦继承。判决程某静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庞某伦28万余元。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判决,清晰地诠释了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

1.“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公民在法庭等正式场合作出的对自身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如放弃权利),具有法律严肃性,事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推翻。程某真2019年的陈述,有效地限制了其日后处分该财产的权利能力。

2.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穿透登记表象: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并非认定财产归属的唯一标准。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保护了未具名一方的合法权益。

3.遗嘱效力受限于处分权: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对于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已放弃权利的)或仅限于部分份额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一半),其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

4.证据与常理在认定“赠与”中的重要性:大额财产的赠与,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通常需要明确的证据(如赠与合同、公证等)。仅凭一方掌控账户和口头主张,难以被法院采信。


06.案件总结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这句古训在本案中得到了生动体现。程某真女士的最后心愿,最终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部分实现。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继承法的精细与复杂。它不仅仅是一套冷冰冰的规则,更是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调节器。

杨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展示了继承律师的多重角色:他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者,更是事实真相的挖掘者、客户利益的捍卫者。面对一份表面合规的打印遗嘱,他没有简单地否认其效力,而是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找到了问题的真正症结。

这场诉讼,不仅是一场财产的保卫战,更是一次对法律尊严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捍卫。它告诉我们,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无论其年龄老幼,无论其是否能够亲自发声。专业律师的价值,就在于能够穿透情感的迷雾与表象的复杂,运用法律的武器,为那些处于弱势或困境中的当事人,筑起一道坚固的权益长城,最终实现“定分止争,物归其主”的法律正义。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110120********16 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