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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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5兄妹因母亲房改房起纷争,杨律师助当事人获得合计30%房产份额!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386人看过 举报

2025-08-2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许XX(老大)、许XX(老三)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

被告:许XX(老二)、许XX(老四)、许XX(老五)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刚料理完母亲的后事,许家五个兄弟姐妹围坐在老宅的客厅里,茶几上还摆着没来得及撤下的香炉,气氛紧张又凝重。

“妈早在2014年就立了遗嘱。”老五许XX率先打破寂静,从包里拿出一沓文件,“这房子,她说得很清楚,是留给大哥、二姐、四哥和我。三姐——你没份。”

许XX一怔,眼神从弟弟手中的遗嘱慢慢移开,转头望向长兄许XX,声音哽咽:“大哥,你是家里的长子,咱妈最信你,你真觉得这合理吗?”一场关于房产继承的纷争,就此拉开了序幕。


01、案情简述

被继承人王XX与被继承人许XX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许XX、许XX、许XX、许XX、许XX。1998年,许XX因病去世,2021年11月,王XX亦走完了人生最后旅程。两位老人的离世,本应是亲情凝聚的时刻,然而一套老房却令手足反目、情分暗裂。

这套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为上世纪单位福利房改政策下购置的公房。2001年,王XX与所在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以优惠价34000元将该房买下,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所享优惠是建立在夫妻合并工龄的基础上——丈夫许XX的37年工龄,加上王XX本人29年工龄,合计66年,为这套房屋换来了一定的折扣空间。

母亲去世后,关于这套房产的归属,兄妹之间产生了严重分歧。在一次家庭会议上,三位子女许XX、许XX与许XX拿出一份2014年王XX所立的律师见证遗嘱(打印遗嘱)。遗嘱上内容明确将该房屋按份给四个子女,许XX20%、许XX20%、许XX30%、许XX30%,唯独将许XX排除在外。许XX对此震惊又委屈,她回忆起母亲晚年重病时,自己频繁往返医院陪护、料理生活起居,从未听母亲提起遗嘱的事,更无法接受母女情深却被“白纸黑字”一笔勾销。

大哥许XX也表示事前毫不知情,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多次私下沟通无果后,许XX与许XX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继承权益。他们一同来到北京XX,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争取作为父母法定继承人的应有份额。杨律师代理本案,自此,一场围绕遗嘱效力与房改房继承比例的法理交锋正式开启。


02、案件焦点

经过团队的研判之后,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遗嘱效力的形式合法与否上,而是更深一层地指向了这样一个复杂命题:母亲使用已故父亲工龄参加房改,母亲去世后房屋能否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又该如何计算各自在房产中的权益比例?


03、办案经过

接到许XX与许XX的委托后,杨律师第一时间组织诵盈律师团队启动案件研判。因为母亲的见证遗嘱手续齐全,有见证人且全程录音录像,推翻的可能性很小。但涉及到的房改房继承与普通商品房继承不同,其产权归属往往并不单纯依赖登记信息,而与「工龄折价」、「福利分房」和「购房年限」等政策背景紧密相关。

因此,本案的突破口,并不在遗嘱文本的字句,而在房屋背后的「历史价值」——工龄贡献的认定与量化。

1. 调档取证,查清房改政策与购房信息;

杨律师带队前往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调取了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房价计算表》及《公房成本价明细》等资料,全面梳理房屋的来源与购房历程。这套涉案房屋属于典型的单位福利房,于2001年由王XX女士与单位签订协议购买,成交价格为34906.78元,明显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

资料显示,购房款在支付时采用了「工龄折价」方式,累计使用夫妻双方66年工龄(许XX37年,王XX29年)进行抵扣龄(许XX37年,王XX29年)进行抵扣。这也就意味着,这套房屋的产权构成中,不仅仅包含了王XX的经济投入,更有许XX的身份性资源参与其中,而许XX早于1997年去世,其工龄折扣所“贡献”的部分理应视为遗产份额。


2. 拆解工龄折扣比例,核算配偶贡献;

基于查阅的购房资料,杨律师通过复原当年房改折扣计算公式,逐项拆解房屋原价构成,包括:原始成本价、装修系数、房龄折旧、工龄抵扣金额等因素。综合测算后,诵盈律师团队初步认定,许XX37年工龄所折算的价值占据整体工龄的约56%,即该房产实际优惠价格中,有超半数由许XX生前的工龄所“置换”而来。

根据《民法典》继承相关条款,这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由五个子女按法定顺序继承。正是基于对这一焦点问题的精准识别与精细论证,杨律师最终促使法院在遗嘱效力认定的基础上,也兼顾到了许XX遗产份额的合法继承权,为原告许XX与许XX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继承份额,也推动了法院作出更为平衡的判决。


3.明确各自产权比例,推动继承分割平衡;

基于上述计算逻辑,杨律师向法院明确提出分割主张:涉案房屋产权的56%,为许XX工龄贡献形成的遗产部分,应由五个子女(包括许XX)依法平均继承;剩余44%为王XX个人出资形成的产权部分,其可依据2014年所立遗嘱自由处分,该部分遗产可按遗嘱分配。

这一观点的提出,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生前意愿(遗嘱效力),也保障了法定继承人对另一方遗产的合法权利,成功推动法院对房产权属做出更为公平的确认与分割。


0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主张,对涉案房产权属比例认定予以调整为:被继承人许XX工龄折算部分(约占60%)视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王XX工龄折算形成的40%部分,可依照其遗嘱进行处分。最终五个子女房产份额比例分别为:许XX20%,许XX10%,许XX20%,许XX25%,许XX25%。这样的比例实际上体现了许XX的60%份额由五个子女平分(每人12%),王XX的40%份额按遗嘱意愿分配给四子女后的综合结果。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06、律师解读

本案虽然表面上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但其核心难点其实并非遗嘱是否有效,而是在遗嘱被认可的前提下,如何精准厘清涉案房屋中的遗产比例归属是本案最大的难点。因为关于健在配偶一方以死亡配偶工龄取得的房改房的处理意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房屋的性质和继承的内容均有不同判断。目前的司法实践大致分为下列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屋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被整体纳入二人的遗产范围予以继承分割;另一种观点会认为,仅将使用配偶工龄对应部分的财产价值作为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办案法官按照第一种裁判思路认定,是因为本案中被继承人王XX于2014年所立遗嘱经律师见证,形式有效,内容明确,将房屋按份分给四名子女。而且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王XX名下,其实是她在2001年购买房屋时使用了她与亡夫许XX的合并工龄66年的折价优惠。

这就意味着,尽管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王XX个人名下,但从购房资金的形成过程看,其中有一部分应归属于许XX的遗产。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对房产权属历史背景的尊重,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遗嘱与遗产的冲突问题上日益精细化、权属结构化的司法趋势。提醒各位在处理房改房继承时需注重工龄优惠、出资证明等历史证据的收集,确保遗嘱内容与财产权属匹配。


07、案件总结

在继承纠纷中,常常涉及一些特殊的不动产房屋,比如房改房、拆迁房等。其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住宅,通常对购房者有着特殊的限定,同时还会考虑购房者工龄、实际居住者等多种因素。故而在继承纠纷中,显得分外复杂和繁琐。

“房改房”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福利性分房,其权属判断需综合考虑针对特定对象的工资补偿、非市场性、社会统筹性、福利一次性等因素,并结合出资来源、购房时间、权属登记、房屋贡献值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存在明显的裁判分歧。一些法院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考虑工龄折算等人身属性因素。一些法院则更为注重购房款的来源分析,将使用婚前工龄折抵的部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对房改政策理解不同,有的法院更强调其福利性质,有的则更关注物权取得形式;二是对婚姻财产制度的适用标准不一,有的严格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的原则,有的则考虑更多例外情形;三是对已故配偶权益的保护程度不同,有的给予更多考量,有的则严格遵循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诵盈律师在办理大量涉房改房的继承案件中,我们深感:家产之争,往往不是从失去亲人那一刻开始的,而是从信息不对称和误区中悄然酝酿。尤其是房改房作为计划经济遗产与市场制度交汇的特殊产物,其继承问题更需谨慎处理。为此,我们总结出三点经验,供有类似困境的家庭参考:

1. 先看权属:查拆迁安置政策、房改购房时的出资、工龄使用情况,确定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2. 再析份额:把共有部分(比如家人出资、安置人口对应的权益 )和遗产部分(老人应得份额 )分开。3. 最后继承:存在有效遗嘱的按遗嘱,没遗嘱的法定继承,注意“份额让渡、继承人协商”等细节。

房改房继承案件不仅是法律问题,更牵动家庭情感。只有专业的继承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在尊重遗产安排的同时,保全亲情底线。别让一纸产权,毁掉手足情分。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110120********16 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