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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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岁老人立代书遗嘱后8子女为此吵翻天,诵盈律师助力小女儿胜诉!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5年04月23日 2731人看过 举报

2025-04-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X(老八)

被告:袁XX(老大袁XX的儿子)、袁XX(老二)、袁XX(老三)、袁XX(老四)、袁XX(老六)、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中国人大多向往“多子多福”的家庭模式,但随着父母离世,兄弟姐妹之间因遗产问题而闹得不可开交的情况屡见不鲜。想到七个哥哥姐姐争执时扭曲的面孔,无奈与悲伤逐渐爬上袁XX的心头。故事的起因源于2022年,96岁的母亲谭XX因不识字、不会书写,特意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其因公租房拆迁所获得的一套三居室留给袁XX。

然而,这份遗嘱却成为兄弟姐妹亲情破裂的导火索。


01、案情简述

谭XX与丈夫袁XX育有八名子女,袁XX为最小的幺女。丈夫袁XX早在2002年去世,长子袁XX也于2020年过世,谭XX晚年主要由三个女儿轮流照料,尤以小女儿袁XX付出最多。2017年,谭XX居住多年的公租房面临棚户区改造,她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大兴区一套新房及47.8万元补偿款。

她考虑到小女儿多年的付出以及其他子女的冷漠推诿,意识到若不妥善处理这些资产,极可能引发纠纷。

2022年3月,在袁XX协助下,谭XX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百年之后,位于大兴区的安置房及名下所有存款由袁XX一人继承。”遗嘱中特别注明:“为防止遗产纠纷,自愿立此遗嘱”,并由三名见证人在场。同年5月,谭XX病逝。

袁XX原想根据遗嘱继承房屋和存款,未料兄弟姐妹集体反对。四哥袁XX甚至起诉要求撤销拆迁协议,其余兄弟姐妹则质疑遗嘱真实性,怀疑是袁XX伪造。面对压力,袁XX选择寻求法律帮助,找到了北京XX,代理案件后,我们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七位兄姐提起继承纠纷之诉。


02、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告年龄跨度大、居住地分散,难以统一时间与意见。关键法律焦点在于:

1)谭XX的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方认为遗嘱并非谭XX亲笔所写,且老人年事已高,属限制行为能力人。遗嘱上无签名,仅有手印;名字存在笔误,录像未完整记录口述过程;见证人与袁XX有利益关联,因而主张遗嘱无效。

2)涉案206号房及47.8万元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

袁XX另案起诉要求撤销拆迁协议,致使安置房及补偿款归属未明,也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03、办案经过

面对兄弟姐妹对遗嘱的连番质疑,袁XX心急如焚,我们展开了一场“证据攻防战”:

1.)核实继承人身份;

我们前后五次前往户籍中心,全面收集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 证实遗嘱合法性;

我调取了立遗嘱当日的视频资料。录像显示,谭XX神志清楚,见证人逐句朗读遗嘱内容,并征求其确认。虽未听清老人语言回应,但画面中老人频频点头,神情自若,足以佐证其意识清醒。三位见证人出庭作证,一致证言表明:谭XX神志清楚,因书写困难,采取代签+手印方式确认遗嘱。

针对“未签名”的质疑,我指出,《民法典》第1135条虽要求签名,但司法实践中,捺印在见证人见证下亦可替代签名,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程序清晰。对于见证人关系问题,经调查,三人虽与原告有交情,但非继承人,也非遗嘱受益人,未违反“无利害关系”的要求。反观被告未能提供老人精神状况不佳的医学诊断或监护记录,无法证明老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张难以成立。

3. )分割财产策略:以退为进

我认为该房屋为谭XX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应在析产后由袁XX按遗嘱继承。


04、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核,采纳了我们认定遗嘱有效的意见,判决如下:遗嘱订立行为系谭XX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虽特殊但不影响效力,遗嘱有效。但对安置房及拆迁款部分中止处理,待相关诉讼结果明确后另行裁定。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6、律师解读

本案集中体现了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在遗产分配上的矛盾。案件不仅涉及遗嘱的合法性认定,更折射出多子女家庭在亲情与利益冲突之间的现实困境,是一则具有代表性的家庭继承纠纷案例。首先,遗嘱合法性是本案焦点之一。

法律明确要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谭XX年近百岁且不识字,在见证人见证下由他人代签姓名、本人按手印,应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签名替代,不影响遗嘱效力。

其次,本案三位见证人虽与原告有日常交情,但并非继承人或利益相关方,不属于法律排除范围。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见证人收受过袁XX的利益或与订立遗嘱有不当勾连,其对见证人资格的异议难以成立,至于老人神志不清的说法,更是未能提交老人医学诊断或监护记录等任何材料。

最后,对于高龄或患病老人立遗嘱,建议采取“双重保障”策略:一是同步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行为能力,二是全过程录音录像,辅以见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降低纠纷风险。


07、案件总结

本案是当前社会典型的家庭继承矛盾缩影。老人膝下子女众多,生前立有遗嘱,叠加房屋拆迁带来的高额补偿,使得原本有限的财产演变为矛盾焦点。现实生活中,因遗产问题反目甚至对簿公堂的家庭并不罕见:有的为几平方米老房争执不休,有的因存款、股票各执一词。

即便立有遗嘱,部分子女仍可能出于利益或情感失衡提出质疑,进而引发法律纠纷。这也提醒我们,立遗嘱并非终点,更需确保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并尽可能取得家人理解,方能真正实现“生前安稳,身后无争”。

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兄妹,终究还是一家人。或许多年后回首,他们会理解母亲用心良苦订立遗嘱的初衷,也会明白法律并非让亲情决裂的利刃,而恰恰是为了在亲情破裂时给出理性、公正的解决方案。我执业16年来,在遗产继承方面积累了大量调解与诉讼实务经验。

我们立足北京,深谙本地历史沿革、政策背景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房改房、公租房、安置房等特殊类型房屋的继承与确权案件方面尤为擅长。多年来,我们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策略,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专业高效的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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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16 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