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6日 1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面对父母留下的公证遗嘱面前,兄妹三人却反目成仇。哥哥和姐姐不认可遗嘱内容,认为分配不公,最终对簿公堂,陷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
这场家庭财产之争让原本亲密的兄妹关系变得如同囹圄般沉重,也让人感叹:如何正确理解并尊重遗嘱,维护亲情之间的和谐,应成为每个家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2023年年底,江小弟激动万分来到律所,因为他和哥哥姐姐之间近1年多的争执终于画下了句号,一份胜诉判决书等他来拿。
江家父母,江父年轻时是一名工程设计师,满腹才华,江母是一名人民教师,几十年如一日坚守在三尺讲台,用心培育了一代又一代学生。他们的爱情没有轰轰烈烈,却在生活的细水长流中显得弥足珍贵。
夫妻俩抚养了三个儿女,如今三个儿女早已各自成家立业,老两口为了防止未来的纷争,趁着身体硬朗,2011年在公证处各自做了一份公证嘱托。
遗嘱中,父母均表示位于海淀的房子,由最小的儿子江小弟所继承,同时要求江小弟给哥哥和姐姐部分补偿,以此维系家庭的和睦。
然而,遗愿往往难以如愿。2015年江父因病去世,江大姐声称房子原本是公房,是她和父母一起争取来的,而且自己为此付出较多,需要照顾母亲等各种理由,迟迟不肯搬走,直到2022年江母去世后,矛盾再次升级。
江大姐目前占据着房子,拒不执行遗嘱,她的固执让江大哥心生动摇,甚至怀疑母亲在订立遗嘱时因长期服药,神志不清,认为遗嘱应视为无效。他们不同意房子归小弟所有,纷纷开始为自己多争取利益,家庭内部的裂痕日益加深。
江小弟感到绝望,他深知凭借个人的力量,难以对抗固执己见的大姐和大哥。于是,他决定委托杨律师为其代理。
杨律师代理案件后,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研判后发现,案件焦点如下:
1.江父和江母的公证遗嘱的效力:尤其是江母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审查江母在订立公证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2.公证遗嘱后江父手写的自书遗嘱效力:2011年10月江父和江母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后,11月又手写下一份「对房产遗嘱的说明」。
据此,江大哥和江大姐认为,父亲对房屋的处置是要求姐弟三人平分,而非归小儿子江小弟一人所有
针对双方的争议纠纷,杨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协助江小弟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在接到江小弟的委托后,杨律师迅速投入到了案件的准备工作中,仔细审阅了江父江母生前所立的遗嘱,以确保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均合法有效,随后,开始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
杨律师首先联系了江父和江母订立遗嘱时的公证处,确认二老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表达了他们的真正意愿;接着,杨律师着手整理房产信息,并对于江母存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处理进行梳理。
很快就到了开庭的日子。“这份遗嘱是江小弟的父母在公证处签署的。而且他们在遗嘱上明确表示房子归小儿子所有。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但是江大姐依然不依不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有两份遗嘱存在时,应该按照最后一份为准。
杨律师深知这场争论的关键在于遗嘱的效力问题,他缓缓说道:“尊敬的法官,我方已提交所有相关材料,根据现有证据,我方认为两份遗嘱的实质内容并无差别,因为它清楚表达了江小弟父母的最终意愿:就是房屋归江小弟所有,他们的表达很清晰。”
最终,杨律师凭借充分证据,情法交融,坚定主张江父和江母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一、江父和江母名下的位于北京海淀的案涉房屋归江小弟100%继承,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江大姐、江大哥各支付300,000元折价款;
二、江母名下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由江小弟所有,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江大姐、江大哥各支付115,000元;
三、江母的抚恤金、丧葬费由江小弟所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江大姐、江大哥各支付13694.33元。
《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1130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父母之爱子女,则为之计深远。
江父和江母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矛盾,他们早早就做好了规划。然而即便如此细致的安排,子女间的纷争还是不可避免。
尤其是《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的基础上,还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件,缺一不可。
否则,不仅起不到“嘱托”身后事的作用,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建议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伴随着人的故去,相应继承问题也随之而来。而房子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更是容易成为继承纠纷重点对象。
遗嘱的订立能够有效避免纠纷,遗嘱继承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但是生前立遗嘱一定要满足遗嘱的有效形式,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出现纷争。
遗产的分配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家庭和谐的问题。
在解决遗嘱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尽量避免亲情的破裂。如果协商无果,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让法律为这场遗嘱的“较量”画上一个公正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