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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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给老人买的房,其他兄弟能继承吗?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535人看过 举报

2024-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家夫妻俩共生育有大哥二妹小弟三个子女。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两套房改房屋,没有留遗嘱。

二妹和小弟本以为房子应该由三个子女平分,谁知道大哥却突然声称父亲房改购房时的购房款全部由自己出资支付两套房子都应该由自己继承。

但二妹认为,房改房登记在父亲名下,去世之前从未约定过涉案房屋归大哥所有,大哥主张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依据。

兄妹三人数次沟通都未能达成一致,最终,二妹和小弟不得不选择起诉大哥,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焦点:

两套房屋属于的遗产还是属于大哥的财产

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系父亲购置的房改房,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父亲,又因该房屋系父亲母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二人均未遗留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产份额应由二妹大哥小弟分割继承。考虑到大哥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割时对其予以多分

最终判决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原《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是对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优惠政策。

本案中,该房屋系父亲向其所在单位购置的房改房,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亲夫妇的遗产。大哥出资,属于债权权利,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鉴于大哥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予以多分遗产

案件总结:

陈家夫妻俩共有三个子女,两套房改房屋,没有留遗嘱。大哥认为房改的购房款由自己出资,房子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实,房改房具有特殊性,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遗产。

大哥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但二妹和小弟也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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