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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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母亲遗嘱,夺回遗产份额

发布者:杨志峥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213人看过 举报

2024-07-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黄二婶的父母一共孕育了5个孩子,黄二婶正是夹在中间,“最受忽视”的那个。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身为老二,竟然连父母的遗产都继承不到。

黄二婶的父亲去世较早,突然的分别令人猝不及防,父亲并没有留下遗嘱。不久前,母亲的身体也逐渐恶化,好在这次母亲有了心理准备,提前立了遗嘱。可当处理好母亲后事,兄弟姐妹几人坐下来按约定分配遗产时,黄二婶却惊诧不已,只见遗嘱上赫然写着“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房屋交给我子女中的老大、老三、老四、老五继承,继承的份额具体为老大老三继承房屋20%份额,老四老五继承房屋30%份额。”

母亲的这份遗嘱,独独缺了她的名字!

案件焦点:

通常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就是继承的最优先级母亲的遗嘱,表述清晰、形式合法、内容有效。那么黄二婶还能继承到遗产吗?

判决结果:

经查,本案中的房屋是黄二婶的父母使用工龄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二婶的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房屋中应有父亲60%的财产份额。属于父亲的60%财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黄二婶取得百分之十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和其应得的抚恤金、丧葬费两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律师解读:

本案中的房屋是黄二婶的父母早年间使用工龄购买的房子,其中父亲工龄37年,母亲工龄29年,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母亲的个人财产。黄二婶的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父亲所有的房屋份额就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而黄二婶,正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本案房屋中应有父亲60%的财产份额。因此,属于母亲的40%份额按照《遗嘱》办理,属于父亲的60%财产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件总结:

黄二婶的母亲留下遗嘱,将房子分给黄二婶的四个兄弟姐妹,唯独没有黄二婶的份额。但这套房子是父母使用工龄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没有遗嘱,黄二婶理应继承父亲的部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黄二婶取得百分之十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和其应得的抚恤金、丧葬费两万元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深耕遗产继承16年,不仅是家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更作为律师嘉宾多次受邀参与《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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