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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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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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公婆十年 该不该继承遗产?

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6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丧偶儿媳女婿真的是一个“外人”吗?

李女士多年来为了照顾儿子和婆婆一直没有改嫁选择在身边伺候,这本是一桩美谈。可是随着张奶奶的离世,因为遗产问题,却引发了另一场风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赵爷爷和张奶奶结婚时购买一套婚房,并在房屋内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大女儿赵小丽、二儿子赵小刚、小儿子赵小天。

因家庭困难,大女儿赵小丽出生时便过继给了舅舅。虽然名义上过继给了舅舅,但实际上从未间断对生父母赵爷爷和张奶奶的赡养。经常去看望生父母。

赵小天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赵超。作为家里的次子,赵小天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

2008赵小天因病早逝,当年,李女士43岁,儿子只有16岁,公公婆婆已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一个人担负起家庭的重担。

七年来,为了赡养公公婆婆、供养儿子上学,她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下了夜班还要给公公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饭,还要抽空带生病的公婆去医院看病。

2016年,赵小天的父亲病逝。母亲依旧跟随李女士一家生活在一起,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

李女士的婆婆还有另外一子一女。丈夫的哥哥每年都给老母亲一的生活费,加上公婆的退休金用于日常开支。在老人患有老年痴呆期间,赵家大姐和二哥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并请了专业的保姆进行照顾,也经常来看望老人。就这样,李女士与亡夫的家人和谐相处了十年也与婆婆共同居住了10年。

2021年,张奶奶突然病情恶化,离开人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李女士召集兄姐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女士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大部分遗产并且还称张奶奶还曾留下遗嘱,说明将全部份额留给其孙赵超

姐姐赵小丽表示:我虽从小过继到舅舅名下,但多年来对待生父母也算出钱出力了,所以这遗产也应该有我的一份。

“你们说都有你们的份额,我都没什么意见,都应该分,但是对于这个遗嘱我不同意,作为妈法律上的监护人,妈从来没说过,更不是妈亲笔写的,所以我不承认!”赵小刚说道。

三方各执一词,多次商讨都未出结果。无奈下,李女士找到诵盈律师寻求帮助。

为了弄清楚案件事实,律师检索了家事法庭历年来的赡养案件,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再结合本案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遗嘱的真实性,根据争议焦点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最后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女士多年和张奶奶共同生活居住,虽在经济上未提供赡养,但在劳务上有较大的贡献,故可作为继承人分割1/6的遗产,赵小丽获得1/6的遗产,赵小刚获得1/3遗产,赵超分得1/3的遗产。李女士大获全胜为自己为儿子争得了应有财产。

诵盈律说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若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公婆的遗产分配。

司法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需要完善制度,改进工作,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改善老年人赡养问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共同努力。也希望天下的家庭都能和和睦睦,法庭上再少些纷争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