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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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到底该归谁?

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王X(化名)与被告王X(化名)、王X(化名)是兄弟姐妹关系,母高X(化名)、父亲王X(化名)先后于1997年1月、2012年2月5日去世,遗有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54号16号楼9层8号房屋,面积69.4平方米。

原告王X诉称,兄弟姐妹几人都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且自己也身患疾病多年,需要对分割房屋所得用于治疗疾病。被告王X辩称不同意分割房屋,因名下没有房,故要求继承诉争房屋,我们可以给原告和被告王X经济补偿。被告王X辩称,原、被告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每个人都有继承诉争房屋的权利。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也协商过数额,王X、王X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协议,原告王X没有同意。

因原、被告对遗产继承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依法确定继承份额,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对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54号16号楼9层8号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裁决。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五十条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王X要求依法对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54号16号楼9层8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被告王X主张其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供残疾证证明其视力残疾肆级、北京朝阳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患有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故要求分得50%以上的遗产份额,但王X、王X不同意。此外,王X、王X签订的两份协议,其中一份载明:“本人王X自愿放弃丰台区某小区16号楼908号房屋继承,同时接受二哥王X给予的补偿款肆拾万元整,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另一份载明:“王X按协议给予妹妹王X的房屋补偿款肆拾万元整按叁年分期支付,分期时间:自签字之日起计算。”王X、王X称该协议系王X与王X签署,无王X签字,不予同意该方案,且王X表示不同意放弃继承诉争房屋,不同意按此协议履行,要求依法平均分割。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王家兄弟姐妹三人均享有法定继承权,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兄弟姐妹三人理应平均分配,但考虑王X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以及其身体、经济状况,分配遗产时可以相应予以照顾。

王X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但表示暂无能力一次性给付王X、王X各三分之一的折价款。王X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供了六十六万零四百元款项作为王X的折价款保证金。王X表示同意由王X给付其折价款并无需提前给付保证金。原告王X有能力提供折价款保证金且王X同意由王X给付折价款,而王X并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予王X、王X各三分之一的折价款,那么最优的分配就是将房产归于王X,由王X给予王X、王X折价款。

审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54号16号楼9层8号房屋归原告王X所有,被告王X、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王X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王X支付房屋折价款六十八万一千二百元、向被告王X支付房屋折价款六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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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