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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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杨志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4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李某,男。

原告韩某,男。

被告北京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韩某与被告北京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韩某以韩某与某酒店法定代表人韩某之夫王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某酒店顶层、403房间及电梯顶部,后经王某同意韩某将租赁物转给李某使用,但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后, 2012年11月,王某将其在某酒店顶层所建鸽舍强行拆除,并将403号房屋强行收回造成财物损失为由,起诉要求确认韩某与王某所签《租赁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将拆除设施恢复原状,租期及租金自拆除设施之日至恢复原状日推迟计算,要求被告赔偿403室房屋丢失物品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酒店否认与原告韩某签订过租赁合同,否认原告使用酒店顶层及403房间,认为拆除酒店顶层设施系酒店自主行为,与原告无关,据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某酒店未加盖公章,现某酒店不予认可,并否认曾经出租场地给原告,原告所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现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某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李某,男。

原告韩某,男。

被告北京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韩某与被告北京某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韩某以韩某与某酒店法定代表人韩某之夫王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某酒店顶层、403房间及电梯顶部,后经王某同意韩某将租赁物转给李某使用,但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后, 2012年11月,王某将其在某酒店顶层所建鸽舍强行拆除,并将403号房屋强行收回造成财物损失为由,起诉要求确认韩某与王某所签《租赁合同》有效,要求被告将拆除设施恢复原状,租期及租金自拆除设施之日至恢复原状日推迟计算,要求被告赔偿403室房屋丢失物品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酒店否认与原告韩某签订过租赁合同,否认原告使用酒店顶层及403房间,认为拆除酒店顶层设施系酒店自主行为,与原告无关,据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某酒店未加盖公章,现某酒店不予认可,并否认曾经出租场地给原告,原告所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现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某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某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社会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